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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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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于1988年4月30日到中国银行某储蓄所办理外币存款手续。储蓄所经办人根据陈某填写的开户申请。开给了外币定期存款存单。该存单载明:“美元壹百元整,HK $100.00,定期一年,利率7%。”同日,陈某回家后发现HK $是港币符号,即去储蓄所交涉,经办人承认误写,当场划去美元、HK
作者 汪连福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0期46-46,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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