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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确定主管部门作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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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一些不具备开办条件、违法乱纪以及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被撤并。其被撤并后遗留下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和主管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是当前经济审判实践中必须明确认识的问题。本文拟结合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作者 杜尔莉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15-1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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