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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论处的异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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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然而,对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应以强奸罪论处,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些同志将强奸罪的主体作了扩张解释,认为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亦应以强奸罪论处。有的法院已经作了如此尝试(见《人民司法》1991年第8期《此案可否构成强奸罪》文)。对此,
作者 王世科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40-41,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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