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认真研读1991年第8期《人民司法》刊登的《此案可否构成强奸罪》一文,综观全案,笔者认为靖家三兄弟的行为确系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牵连犯罪。那么该案究竟符合哪一罪的本质特征呢?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结合该案对照上述四要件,透过现象看本质,便不难看出靖家三兄弟的行为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本质特征。其主要理由如下: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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