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视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特色。民事诉讼法子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我院在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的同时,通过总结审判实践,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原则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运用,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不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着重调解原则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的规定有片面的理解,表现在办案中一味地追求调解结案。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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