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为我们处理执行担保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尚有些问题。如对执行担保行为成立的条件,和如何审查和处理执行担保行为等认识不尽一致。本文拟就个人学习民事诉讼法的体会,结合实判实践。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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