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此存储合同属“重大误解”可“申请撤销”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中国银行1984年5月26日发布的《外币存款章程》第五条规定:“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也可不留印鉴),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因此,当原告陈绍德填写了存款凭条,将5560美元交给中国工商银行闽清县支行(以下称闽清县支行),该行把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各种储蓄均为记名式,包括定期储蓄存单)交给原告陈绍德之后,陈绍德与闽清县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笔者认为,
作者 木卯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40-41,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