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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变卖法院查封物资办事处主任杨明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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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2月18日,重庆市大渡11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擅自转移、变卖法院已查封物资的海南省口岸经营总公司重庆采购供应站办事处主任杨明司法拘留15天,并责令其承担转移、变卖被查封物资的法律责任。 1991年9月25日。
作者 陈礼芳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46-46,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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