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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笔者在学习和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觉得第一百三十六条(二)项与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间存在逻辑矛盾,现就自己的浅见谈点看法及建议。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情况,主要有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9期46-46,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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