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承包经营被引进了集体经济中。这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但是,不论家庭联产承包制和传统农村经济体制之间有着多大的差别,都只能是社会主义框架内的差别,即都必须始终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建立和完善集体统一经营,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这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具有社会主义属性的经济根源,也是新旧农村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继承性一面的具体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王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2年第4期19-23,共5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