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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三性合一”的特殊机关——论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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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这清楚地表明,公安机关是一个不同于—般行政机关的特殊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三性合一”的特殊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和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首先,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具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性质。它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的军队、法庭、监狱等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进行统治的暴力工具,构成国家暴力的主要成分是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关。我国公安机关正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警察职能的运用和发展。毛泽东同志在1949年指出:“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内阶级还存在,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的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的利益”(《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80—1481页)。可见,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性质是我国公安机关的首要属性。
作者 韩国权
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1992年第5期10-12,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Police Colleg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6

  • 1黄学贤,崔进文,成锦强.警察行政权概念的厘定[J].东方法学,2009(4):29-37. 被引量:12
  • 2[英]伯特兰·罗索.权力论[M].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4.
  • 3顾湘明.论我国治安行政管理的非警察化[DB/OL],中国知网.[2009—10—31].http://202.195.136.22/kns50/detail.aspx?QueryID=3&CurRec=4.
  • 4《世界警察大全》.
  • 5《国外治安管理研究》第3辑.
  • 6《国外治安管理研究》第8辑.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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