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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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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同意撤销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国家专项储备粮的有关工作,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15期524-52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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