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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违法当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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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闻,某村一党员在组织群众完成一项工程时,醉酒殴打了两名群众。受害人投诉政府机关,请求对这位干部依法制裁。对此,村党支部不理睬。镇政府领导人认为该干部“为公办事,”不应追究责任。可见这种“为公办事,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有必要对它加以剖析。首先,我们衡量违法的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作者 王林国
出处 《乡镇论坛》 1992年第6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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