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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订有利于本企业诉讼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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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合同纠纷中,有许多合同纠纷的诉讼(俗称“打官司”),不能在本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而是要到千里以外的省、市法院。这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或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就要耗费许多宝贵的时间,还要支付为数不少的差旅费。在讲究企业经济效益的今夭,显然太不值得了。更可怕的是某些地区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常常使企业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后,仍不能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怎样运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签订有利于本企业诉讼的经济合同。
作者 黄承富
出处 《乡镇论坛》 1992年第3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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