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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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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现对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下达名单。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2年第10期10-1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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