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劳薪字[1989]40号文件规定,地区和部门实行总挂钩后,企业因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和非劳因素,使挂钩的效益指标增长过猛的,要采取措施合理剔除,以利于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效益工资提取办法参照下述规定:新增效益工资比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5%(含15%)可以全部提取;15—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60%;25—35%(含35%)部分最高提取40%;35—45%(含45%)部分最高提取20%;45%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10%。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2年第5期25-2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