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辽宁省阜新市根据《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双重任免,有效地保证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主要做法是:(1)市直各主管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科长、财务科长、计财科长、主管会计)由主管局党组提名,征得市财政局同意,报市人事局按照任职条件严格审查、考核同意,由主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任免文件,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直各主管局在此通知前已任命的现职会计机构负责人,要重新履行任免手续。(2)在实行双重任免的基础上。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2年第3期50-5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