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一九九一年元月,我国外贸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全国外贸建立了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作为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措施,我国的外汇留成办法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特区、沿海地区、各自治区和内陆省的外汇留成比例的差异,统一用同比例上缴中央外汇及办理留成外汇。取消生产供货企业的外汇留成,即把生产供货企业占出口创汇总额12.5%的留成外汇中的10%有偿上缴中央,由财政部、经贸部根据外汇管理局划拨上缴中央外汇的份额,把同额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费下拨给省经贸委,然后再下拨给外贸公司。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1992年第7期55-56,共2页
Wuh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