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笔者在参加一些企业的财力审计时,发现有两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一是供货企业发出商品后,对购货企业所拖欠的货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二是供货企业将在办理货款托收承付结算时,因购货企业未及时承付而获得的延期罚款收入又抵作购货企业的所欠货款。产生这两种倾向的原因诸多,主要有购货企业资金紧张,又不守信用;而供货企业又恐失去市场销售阵地,以退还罚款来“笼络”购货企业。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63-63,共1页
Wuh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