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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贷资产作价入股法律依据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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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讲的在贷资产是指贷款尚未归还银行之前,企业用银行贷款购置和建造的设备厂房等资产,该类资产从属于某一技改项目。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作价入股的资产中可能或多或少有自筹资金投入,技改贷款可能有一部分已经偿还,这就使讨论变得复杂了。为了便于讨论,现假定:①技改项目已通过有权部门批准和银行评估,资金来源没有缺口;②作价入股的资产全部由银行贷款购置或建造;②贷款未开始偿还。
作者 陈天宁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0期40-40,共1页 China Urb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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