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现行涉外税收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销售产品,可视同委托方自营出口产品,免征其工商统一税。但在实际执行中,对外贸公司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产品,一般理解为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委托方与代理方要订有产品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②销售收入要全部是外币且全部给委托方(除扣除一定的费用外);③要有经营单位是委托方的出口产品报关单;④要有开具委托方单位名称的出口发票。这四个条件符合有关代理的真实含义,但这又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具体特征相冲突,使外商投资企业很难甚至不可能提供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有关凭据,其结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缴纳工商统一税。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2年第1期33-34,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