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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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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问题解释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一条对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和折旧年限所作的调整,仅适用《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购进或制造的物品。对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以前购进或制造的物品,凡已按原有关法规认定为固定资产并已计提折旧的,可不作调整。
机构地区 深圳市税务局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2年第7期10-14,共5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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