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某公司(下称A公司),在中国境内并没有设立分公司,1985年与深圳某合资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购买房屋合同,购买由B公司在深圳投资兴建的某大厦二十层,计金额的7000万元港币,之后A公司便把购进的房产进行转让,转让价款为1.2亿元港币。在该项房产交易中,A公司委托深圳某独资公司(下称C公司)代开发货票,代办房产公证以及申报税项等国内有关手续,所有的资金往来也通过C公司在深圳开设的银行帐号划转,C公司在财务上只作为应收和应付帐处理,在此项代理交易中,C公司并没有向A公司收取手续费(注:C公司与A公司为同一总公司属下的子公司)。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2年第11期36-36,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