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东汕尾市某家生产芝麻油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会计报表反映,1991年1—9月生产销售给其境外关联企业的销售收入578.6万元,销售成本679.2万元,销售亏损额117.6万元,销售亏损率达20.3%。但该企业以往出口产品(同样卖给关联企业)的销售利润率都在5%以上。该企业1990年所得税免税期已满,1991年起应开始征税。上述情况的产生,理所当然地引起我们对其出口产品转让定价的关注。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我们对这家公司出口产品转让定价进行了审核。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2年第10期29-30,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