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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省区电大举办民族教育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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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这完全符合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与现实。我国各个少数民族省区是一个广大辽阔的区域,它不只是个地理概念,既是历史范畴又是个现实的经济文化区域。
作者 王成久
机构地区 内蒙古电大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1992年第1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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