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结合检察业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有较长时间的实践,主要是“打、防、教、改、建”相结合,目前主要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做好这些工作,并加以发展。根据检察职能特点和以往实践,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应在坚持“严打”的前提下开展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结合检察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各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的检察业务。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2年第1期21-,26,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