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一方为了推翻对方的论题,往往采用反驳的形式。证明了一个论题,就意味着否定了它的反论题;同样,反驳了一个论题,也就意味着肯定了它的反论题。证明和反驳是论证这一整体的两个组成部分。反驳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明。反驳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被反驳的论题,其内容是反驳者的对立面的观点,它所回答的是“要反驳什么”;二是用来反驳的论据。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2年第1期63-65,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