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越来越多地采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实践中,正确适时地采用这一措施,能有效地防止被监视对象串供、毁证、销赃、自杀和逃跑,保证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顺利开展。但在具体适用中,各地做法不一,具体表现为:1.在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时机和时间上大都选择在立案之初和案件突破之初,但在具体实施中又有所不同。有的采取适用监视居住与立案同步进行,即一经立案。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2年第3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