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于1991年4月9日起公布施行的新民诉法与原试行的民诉法比较,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些特别程序的增加,为律师业务开拓了新的广阔领域。本文想就律师如何代理公示催告程序,谈一些看法。一、代理公示催告,首先应审查适用公示催告的条件。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2年第3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