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国家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决定于这一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本部门法律的调整对象、任务、目的和特点。我国商业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变化,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人们对计划和市场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改革目标。基于这一基本思路,我国商业法应具备: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原则、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让渡原则、保护竞争原则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一、计划和市场相结合原则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原则,是由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直接决定的。
出处
《中国商贸》
1992年第11期42-44,共3页
China Business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