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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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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根据这个原则,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到1988年底,郑州市采取的主要办法是:财政部门派人到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办公,见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后。
出处 《中国财政》 1992年第11期21-22,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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