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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学上的我法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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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法的定义梵文对“我”有三种定义:一补特伽罗(数取趣即人),二阿得摩(神我灵魂),三补噜沙(人、人格),都可以译作我。我的含义有四:一、主宰义,即支配者。如说我行,我坐,我作,是表示内有自我的支配,又能支配他人,一般的人都有这种感觉;二、常住义,我的身体虽有死坏,而“我”是常位不灭不坏的。如说精神不死,此精神即我的代名词;三、自在义,我能自在作用,不受任何束缚;四、一体义,“我”是只有一个,决无二体,故不变异。这四种意思中,以第一主宰义为主。“法”有二义:一、轨义,就是轨生物解;二、持义,任持自性。我们在这世间,
作者 定明
出处 《法音》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16-21,共6页 The Voice of Dha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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