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为加强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林业部、财政部曾以林财字(1991)74号通知确定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从1991年起部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将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有一个准备工作过程,原定从1991年起执行的决定改为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二、在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以后,你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是否再集中以及集中的比例,由你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三、除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是否将该省、市、区国有林区原列在预算外的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省、市、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也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与同级林业部门研定。
出处
《中国财政》
1992年第5期50-50,共1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