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你局沪财会(1991)94号“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如何介入我国企业发行向国外及港、澳地区招股股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部曾于1983年12月26日以(83)财会字第48号文发出《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一方,为适应国外需要,须委托外国会计师查帐时,应经本企业董事会同意,并由提出委托的外资方负担其费用.”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因向香港发行“B”种股票而公布的会计报表,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和出具查帐报告,如果香港包销银行要求委托香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帐,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事先经该公司管理当局同意,并由委托的包销银行负担香港会计师的查帐费用.但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2年第1期7-7,共1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