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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婚前健康检查应由卫生检疫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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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理论上从涉外婚姻的主体特征、申请结婚登记的健康条件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客观地分析了卫生检疫机关负责涉外婚姻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可行性及优越之处,并阐述了这项工作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负责执行的观点。
作者 何宇平
机构地区 上海卫生检疫所
出处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 CAS 1992年第1期43-44,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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