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用本规定: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2年第5期22-26,共5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