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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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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一直沿用按季结息的方法,笔者认为不科学,且弊多利少。首先,按季结息违背了生产规律。贷款利息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贷款期限是根据生产周期确定的,即以原材料购入、正常储备、生产加工成产品、销售取得货款所需时间,作为贷款期限。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生产周期,作为价值增殖一部分的利息也必须与此相适应,但按季结息方法割断了资金增殖的有机运动,违背了生产规律,导致生产周期长于一个季度的企业无款支付利息。
作者 吴良骥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60-60,共1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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