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0年,成都无缝钢管厂在牛市口修建办公楼,经有关部门批准,会同牛市口房管所、居民组拆除了居民龚某的4间房屋。当时厂方与户主进行实地丈量,对龚某104.72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从1980年开始,龚某以“1970年钢管厂用欺骗的手段派红卫兵强行拆除我房”为由,向市房管局拆迁管理处提出申拆,要求厂里重新对他进行经济补偿和再给31.65平方米房屋。致使1991年元月,市拆迁处重新决定:厂方应补偿龚某2300元房屋再建费,并给他31.65平米的房屋及产权。
出处
《四川档案》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17-17,共1页
Sichuan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