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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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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关于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晋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晋江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7期224-22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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