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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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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中有关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的精神,我们于一九九○年十二月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试点。目前已有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国家机关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开展产权登记,对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9期296-29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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