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要求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仑港工业区合并的请示》(浙政发[1992]91号)和《关于要求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仑港工业区合并的补充请示》(浙政发[1992]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仑港工业区的重点开发区域合并,统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27期1130-113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