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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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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1992年5月12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20期759-760,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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