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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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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21期825-826,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艺术作品 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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