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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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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吴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吴江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5期160-16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人员编制 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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