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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徽省撤销滁县地区设立滁州市(地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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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滁县地区和滁州市建制设立省辖滁州市的请示》(皖政[1990]16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31期1391-139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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