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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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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县级),以原建瓯县的行政区域为建瓯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32期1453-1453,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建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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