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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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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现为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通知》(国生企业[1992]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加强对我省城镇集体工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确定省经委为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2年第18期22-24,共3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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