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构改革以来,不少单位因机构变迁,业务手续变更,先后更换一些公章和业务印章.多数单位比较认真,对这些印章切角登记,交上级机关或由专人保管.也有的不以为然,对废印章不切角,不登记,人员调动时不列入移交,因而,出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须知,废印章虽已作废,但对心术不正的人和犯罪分子来说,废印却“不废”,甚至可变废为“宝”其一,可以在印章使用时间上做文章.因为印章的作废总有一定时限,如果把用印日期写在有效期内或改成有效期内,那么,废印章虽死犹活.
出处
《秘书之友》
1992年第3期25-25,共1页
Secretary’s Compa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