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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书及其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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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将其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即行机政关).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可见,撰写答辩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作者 岳海翔
机构地区 唐山警校
出处 《秘书之友》 1992年第3期31-32,共2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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