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 夬(kuài) ( ),《说文》释曰:“分决也。从又■,象决形。”徐锴曰:“‘■’物也。‘1’所以决之”。许氏释“夬”为“分决”意。徐氏从字形上作进一步说明:手持‘■’分决‘■’(物)。在《说文》中,凡以“夬”作构件组成的字皆言之以“形声”,失之笼统。实际上,大多数以“夬”为构件组成的字是“会意兼形声”字。“夬”为“分决”
出处
《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1年第2期28-32,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